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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学图书馆与中国图书馆学会共同研讨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
  文章来源:国家科学图书馆 发布时间:2012-04-23 【字号: 小  中  大   

4月19日,澳门赌场国家科学图书馆和中国图书馆学会秘书处共同组织,邀请国家版权局有关负责同志和来自国家图书馆、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中心、国家科技图书文献中心、国家科学图书馆、上海图书馆、首都图书馆、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浙江大学等单位的20多位专家共同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进行讨论。

国家版权局政策法规司司长王自强系统介绍了著作权法修改的背景、修改思路和修改安排。国家科学图书馆介绍了国际图书馆界对著作权限制与例外的主要建议和相关资料。

与会图书馆界代表充分认同著作权法修改的目标和思路,提出著作权法修改要坚持平衡著作权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既要依法保护著作权,又要促进传播使用,让社会和公众能够有效获得知识、能够利用数字时代的传播能力。与会代表还强调了图书馆、档案馆等公益性机构为社会保存知识、提供信息的公共利益使命和法定任务,著作权法应加强相关的著作权限制与例外,保护图书馆、档案馆等保存和提供知识的权利和能力以及利用新技术履行社会职责的权利与能力。

与会专家建议以下修改:

在立法宗旨中强调鼓励作品的创造、传播和利用。

根据《伯尔尼公约》的规定设立一般性的合理使用权利,防止列举性限制与例外始终滞后于发展。

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规避技术保护措施,以各类残障人士(不仅盲人)能感知的独特方式向他们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保证合同和技术保护措施不会限制法律已经赋予的合理使用权利和具体限制与例外权利。

支持对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在由国家享有著作权的情况下,图书馆、档案馆等可在非商业使用条件下的无偿合理使用。

支持图书馆、档案馆等在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后非商业使用无主作品。

支持依法享有保存国家和地方文化遗产职能的图书馆、档案馆等采集、保存具有历史、科学和文化价值的公开网络资源。

支持图书馆、档案馆等为保存目的对合法获得的数字作品进行格式转换。

允许对于在诚实信用基础上已经履行合理注意义务的图书馆、档案馆等,免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与会代表呼吁全国图书馆界应积极参与到著作权法的修改工作中,并积极宣传和动员社会参与到著作权法的修改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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