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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师生行为的边界在哪里?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08-12-12 【字号: 小  中  大   

    最近,多事之秋的大学又曝出一件令人惊诧的新闻,华东政法大学的两位女学生到市公安局告发自己的老师,声称该老师在课堂上传播“反动言论”。据该老师在自己的博客上讲,领导已经找他谈话,告知“市公安局已经立案”。在“文革”结束30年、国家废除“反革命罪”20多年后的今天,这可真是一桩奇案。

    从现有的材料看,这是一件令人啼笑皆非的事情。一方面,语文教师在古代汉语课堂上谈政治问题抑或批评政府,是与教学八竿子搭不上的事情。在当今的大学课堂上,一些期望进行思想启蒙和传播民主精神的教师,在其所讲的专业课范围内涉及到政治问题,进而对政治进行评述,或许是一件正常的事情。而教古汉语课的教师,在课堂上批评政府,总给人一种怪怪的感觉,有信马由缰的嫌疑。

    另一方面,学生认为老师批评政府就是反革命行为,并到公安局去告发,这样的做法更叫人想不明白。因为《宪法》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权利,教师是有自己的言论自由的。而“思想不能构成犯罪”已经成为人类社会的一种文明共识,并作为一项原则被写入《国际人权公约》。我们国家也在几年前加入了这项公约。

    大学教师是一种集教书育人和文化创造于一身的特殊职业,其活动应该有一定的职业限制。这些职业限制既体现在《教师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中,也体现在教育传统和人们约定俗成的教育观念中。在人们的教育观念中,有些内容是明确的,有些则是不甚明确的,其伸张尺度主要在于个人的理解和把握。教师对教学内容及教学方法的选择,基本上就属于这个范畴。

    一般来说,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各高校都会根据《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及人们普遍认同的教育规律,对教师的教学活动有一些基本的规定。教师作为教学活动的承担者,必须服从这些规定。教师在教学中如果出现违规行为,学校就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只是这种处理只限于校内,而不能扩大到校外,更不能是公安局这样的司法机构。由于这种规定基本上都是来自体制方面的要求,少有教师参与制定和讨论,其内容往往与教师立足自己对教育本质、宗旨、精神的理解有差距,因而很难成为一些教师从内心认同的心灵契约,在执行中有时会流于形式。而学生认为教师言论“反动”,违背了某项法律,到公安局去告发老师的行为,已经超出了学校教学制度惩罚的范围,使教学问题变成了司法问题。

    对于这个事件的是非曲直,网民的观点分为两派。一派支持教师,认为我国《宪法》中有保护公民言论自由的规定,教师在课堂上有教学的自由,进而有批评政府的自由。教师的行为或许不合适,但并不构成犯罪。学生到公安局告发老师,是一种不理智的行为,应该受到批评和谴责。另一派支持学生,认为与老师有言论自由一样,学生有举报的自由。学生是在质问老师之后去举报的,是报案而不是告密。教师对政府有意见可以去反映,但不能在课堂上随意宣泄。学生的做法是可以理解的。两种观点看起来都有道理,但也都有不能令人信服的缺陷。要对其进行评判,则要明白大学师生行为的边界。

    若要寻找大学师生行为的边界,我们便无法不面对一个在教育界长期存在的、两种标准难分伯仲的难题:一种是一些教师基于自己学术理想在世界大学思想宝库中寻觅到的、在逻辑上具有理论合法性的世界大学标准;一种是源于我国思想和文化传统的、由体制力量主导的、具有历史和实践合理性的“本土”大学标准。这两种标准各有特色。

    按照这两种标准来确定大学师生的行为边界,得出的结论显然是截然不同的。在世界标准中,教师是对的。因为大学是“知识者之家”,教师在其中有教学的自由。教师在课堂上教什么,怎么教,完全是教师的权利。大学可以因为教师的教学水平决定是否聘用某位教师,但在教师任教期间,则没有权力要求教师这样教或者那样教。否则,教学将很难有真正的特色。在“本土”标准中,学生则是对的。因为按照《高等教育法》的规定,我国的大学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教育机构。在以往的概念中,批评政府往往被视为是批评执政党,就是反革命。如今虽然思想环境宽松了许多,但对这种思维方式还没有进行彻底的反思,其界限还属于仁、智各见的模糊水平。在传统观念中长期浸润的学生,对老师的观点得出这样的结论也可以理解。而教师和学生都按照自己的标准行事,出现矛盾则是自然而然的了。

    这样的结论显然令人沮丧,因为矛盾的根源存在于我们的现实体制中。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体制和教师达成这样的共识:一是不能无视世界大学在历史中形成的价值观念,以制度的力量保护教师享受学术自由的教育权利,使其成为责、权、利一致的教育工作者。二是要承认我国大学教师的知识和精神素养本来就比较薄弱,而扩招又使其更加薄弱的事实,以及科学合理的制度和文化贫困的现象,积极改革包括教学制度在内的各项教育制度,建设使教师有教学自由、学生有学习自由的合理的制度体系,落实学生的受教育权利和尊师责任,使教师和学生的活动各有自己活动的边界,使尊师重教有一个理性的基础,营造良好的师生关系和和谐的大学文化。

    (作者为江苏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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