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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波:制度设计应考虑心理需求
  文章来源:中国科学报 王剑 发布时间:2013-08-05 【字号: 小  中  大   

刘海波

就目前科研评价机制存在的问题而言,最急迫的恐怕是定位不明带来的问题。这里所说的定位不明,既包括科研机构的定位不明,也包括科研项目的定位不明。

科研评价是长期以来影响科学发展的一大难题。如何通过调整科研评价机制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自由空间与更多的科研自主性?围绕这一问题,《中国科学报》采访了澳门赌场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刘海波。

《中国科学报》:在您看来目前的科研评价机制主要存在哪些问题?

刘海波:去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列举了一些科技体制机制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际竞争的要求不相适应的突出表现,“科技评价导向不够合理”就是其中一种。可见科技评价中存在的问题,已经引起了国家指导层、决策层的高度关注。

就目前科研评价机制存在的问题而言,最急迫的恐怕是定位不明带来的问题。这里所说的定位不明,既包括科研机构的定位不明,也包括科研项目的定位不明。比如说,现在强调科研成果转化,科研成果转化就成为科研评价的重要指标,既用这个指标评价科研项目,也用这个指标评价科研机构。其实,大家都知道,成果转化是一个复杂甚至漫长的过程,我们称之为“多种异质要素参与的、反复博弈的过程型集成创新”,把这样的东西作为指标评价科研机构和科研项目,很难做到科学合理。

另一方面,如果科研机构、科研项目定位明确,比如说,基础研究性质的科研机构、科研项目,就不应该进行成果转化方面的评价。几年前,我们写了一篇文章,题为《不同的科学技术、不同的管理工具》,认为二战以来的科学技术,从价值取向看,基本上可以分为“国家利益指向的科学技术”和“市场利益指向的科学技术”,面向这两类不同利益指向的科研机构、科研项目,不好采用同样的评价指标。简单地说,在成立机构、设立项目时,就应该明确这个机构、这个项目的定位,明确这个机构、这个项目的使命和目标,明确这个机构、这个项目的考核指标。否则,眉毛胡子一把抓,自然有时就要乱成一团了。

《中国科学报》:哪些因素影响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刘海波:这个问题和前面的第一个问题有直接关系,评价指标的不科学、不合理是影响科研人员积极性的一个重要因素。积极性通常是指为了实现价值追求而采取主动行为、主动作为,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科研人员的价值追求密不可分。虽然可以说,价值追求因人而异,但科研人员的价值追求有一点共通之处,就是科学研究的乐趣和价值。如果评价主体、评价目的、评价标准、评价方法、评价时点脱离了科学研究的规律,自然会影响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制度设计必须要考虑人的心理需求,科研评价制度也不例外,这就要求充分研究科研人员的心理需求,但这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尤其是在当前社会风气浮躁、信仰缺失的情况下,科研人员的心理需求也会受到影响,产生波动。如何利用制度,稳定科研人员的心理需求和心理预期,是一个艰巨的任务。

应该说,作为知识分子的科研人员,有较大的舆论影响力,也是维持社会稳定的有生力量。调动、激发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就是增长了社会正能量。对科研、对社会都大有好处。

《中国科学报》:怎样建设一个有利于科研和学术发展的制度环境?

刘海波:一个有利于科研和学术发展的制度环境,应该是支持科研和学术按照自身规律发展的制度环境。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首先是减少行政干扰的制度环境。也就是说,在科研和学术的制度安排中,必须高度重视去行政化。进行科研机构立法,在法律上明确研究机构定位、保障科研机构地位,是达此目的的必经之路。

我们前段时间作了一个研究,主题是科技发展与科技法制,发现科技法制基本是由科技基本法、科研机构法、研发管理法、成果运用法和资源保障法组成,而且随着科技成果运用和影响的日益广泛,科技行政、科技管理越来越需要健全、有效的科技法制。就科技法制体系的完整性而言,我国缺少科研机构法。换言之,由于我国没有针对科研机构的立法,使得我国科技法制的正常运行遭遇很大障碍,最突出的表现就是政府行政力量对科技机构的过度干预。加快科研机构立法,既是完善科技法制的要求,也是加强科研机构自治的需要。通过立法,实现科研机构依法治理,更能强化科研机构的自主性,调动其积极性,更好地遵循科研规律办事,更有利于科研机构按照其从事科研活动所属的学科特点及科研对象的实际情况,有效利用相关资源,科学合理地开展科研活动,才能更好地促进原创性成果的出现,才能对科技成果和活动进行合理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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